燃氣鍋爐的排放標準是什么?
作者:冷凝鍋爐 時間:2025-11-05 14:52
關于燃氣鍋爐的排放標準,國家及地方均有明確規范。根據《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》(GB13271-2014),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限值通常為200毫克每立方米,重點地區要求更嚴格,新建鍋爐需控制在30毫克每立方米以下。二氧化硫排放限值一般為50毫克每立方米,因天然氣含硫量極低,實際排放濃度通常遠低于此標準。顆粒物排放限值設定為20毫克每立方米,燃氣鍋爐通過高效燃燒技術,實際排放多低于10毫克每立方米。此外,浙江省等地方標準進一步收嚴要求,燃氣鍋爐氮氧化物排放需達到50毫克每立方米,并新增氨排放限值(8毫克每立方米)。這些標準旨在推動清潔能源轉型,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環境影響。
不同地區對燃氣鍋爐的排放要求存在差異。例如,龍巖市連城縣規定,2025年底前,縣城建成區內燃氣鍋爐需實現超低排放,氮氧化物濃度不高于50毫克每立方米,而建成區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(200毫克每立方米)。浙江省則通過地方標準,將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、二氧化硫和顆粒物限值分別收緊至50毫克每立方米、35毫克每立方米和20毫克每立方米,并新增汞及其化合物(0.05毫克每立方米)和氨的管控。這些區域化調整反映了地方環境治理的緊迫性,尤其針對PM2.5未達標城市,要求逐步淘汰老舊鍋爐,推廣低氮燃燒技術。企業需結合屬地政策,優化環保設施,避免因超標排放面臨行政處罰。
燃氣鍋爐的環保優勢顯著,但需持續技術升級。相比燃煤或生物質鍋爐,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較低(30-80毫克每立方米),且幾乎不含二氧化硫和顆粒物。然而,隨著環保標準趨嚴,普通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可能難以滿足新建鍋爐的30毫克每立方米要求。為此,企業需采用分級燃燒、煙氣再循環等低氮技術,或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(SCR)裝置,確保穩定達標。市場監管總局強調,到2025年,重點區域將全面淘汰35蒸噸/小時以下燃煤鍋爐,燃氣鍋爐作為替代設備,需通過能效測試和初始排放濃度核查,否則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鑒定。未來,燃氣鍋爐的綠色轉型將更依賴技術創新與政策協同。
不同地區對燃氣鍋爐的排放要求存在差異。例如,龍巖市連城縣規定,2025年底前,縣城建成區內燃氣鍋爐需實現超低排放,氮氧化物濃度不高于50毫克每立方米,而建成區外執行特別排放限值(200毫克每立方米)。浙江省則通過地方標準,將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、二氧化硫和顆粒物限值分別收緊至50毫克每立方米、35毫克每立方米和20毫克每立方米,并新增汞及其化合物(0.05毫克每立方米)和氨的管控。這些區域化調整反映了地方環境治理的緊迫性,尤其針對PM2.5未達標城市,要求逐步淘汰老舊鍋爐,推廣低氮燃燒技術。企業需結合屬地政策,優化環保設施,避免因超標排放面臨行政處罰。
燃氣鍋爐的環保優勢顯著,但需持續技術升級。相比燃煤或生物質鍋爐,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較低(30-80毫克每立方米),且幾乎不含二氧化硫和顆粒物。然而,隨著環保標準趨嚴,普通燃氣鍋爐的氮氧化物排放可能難以滿足新建鍋爐的30毫克每立方米要求。為此,企業需采用分級燃燒、煙氣再循環等低氮技術,或加裝選擇性催化還原(SCR)裝置,確保穩定達標。市場監管總局強調,到2025年,重點區域將全面淘汰35蒸噸/小時以下燃煤鍋爐,燃氣鍋爐作為替代設備,需通過能效測試和初始排放濃度核查,否則不予通過設計文件鑒定。未來,燃氣鍋爐的綠色轉型將更依賴技術創新與政策協同。


